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邱俊彥 (原名 邱俊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