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丙○○
B○○天○○黃○○午○○己○辛○○E○○亥○庚○○酉○○甲○○戊○○卯○○寅○○癸○○戌○○玄○○即 葉正安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會計師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徐慧芬 律師被告宙○○
樓(現在監執行中)被告宇○○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黃雪鳳 律師被告申○○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被告巳○○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楊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地○○被告C○○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複代理人 韓鐘達 律師
蔡宜蓁 律師被告未○○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複代理人辰○○
壬○○ 陳怡勝 律師被告D○○
丑○○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被告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馬傲霜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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