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