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施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提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提相對人施野及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