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