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任燕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任燕華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任燕華住台北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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