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玟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水來 送達代收人 胡正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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