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98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君源 、 張蓓 、 葉惠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付款地」清晰之本票影本(因原影本影印太淡,付款地記載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