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黃于芠 被告 秦祥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