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