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奇樺選任辯護人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