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祝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祝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列「後3人已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祝祥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原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將法定刑度提高,並未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
象棋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賭博時間非長,賭博規模非大,且無犯罪所得之犯罪情節,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無前科之素行;兼衡被告年紀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5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因本案賭博輸掉新臺幣(下同)300元(
見速偵卷第238頁),卷內復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因本案賭博獲利,尚難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5
900元,則係在賭檯上之財物,以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固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物品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864號確定判決宣告沒收,並執行沒收完畢,有該案判決及另案被告 劉啓裕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即不再重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11號被告李祝祥男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祝祥、 柯東隆王永輝 、劉啓裕等人(後3人已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2時50分許起,在臺中市中區中華路與光復路旁廣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象棋把玩俗稱之「象棋麻將」,而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由4位玩家各自拿取4支牌,再輪流摸牌,若胡牌者可向放槍者收取新臺幣(下同)100元,若係自摸者則可向其餘3位玩家各收取200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5900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祝祥及同案被告柯東隆、王永輝、劉啓裕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此外,並有供賭博使用之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5900元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李祝祥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祝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請審酌被告原本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經本署檢察官諭知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參加本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本署觀護人之指定,按時至本署報到,接受相關規定說明。詎料,被告未遵守上開緩起訴處分條件,致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浪費司法資源,為免被告在本件中反受較輕刑罰,及為維護此類案件之公平性,請判處就上開緩起訴處分內容酌予加重之刑。另當場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5900元等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檢察官蔣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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