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劉邦鉉 (即財團法人桃園縣義興國小教育事務基金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義興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桃園縣義興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業經民國100年12月30日之第2屆100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變更,爰檢附組織暨捐助章程及第6條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依法聲請准許修改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章程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依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13日府教終字第1010061615號函覆,亦同意聲請人就上開修正條文予以變更,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對照表:101年度法字第11號│├───────────────────────────────────┤│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六條:(董事會之組成)│第六條:(董事會之組成)││本會董事會設董事21人,其中本校校長│本會董事會設董事13人,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之外,校友會長、家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之外,校友會長、家長││會長、義興社區親子圖書館館長等3人│會長等2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1屆董││為當然董事。其餘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事由原捐助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選聘之││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選聘之;選聘辦法│;選聘辦法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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