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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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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