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7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為禁止對配偶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被告
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