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9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