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2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2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交易明細表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
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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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4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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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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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陸萬肆仟捌佰肆拾│94年12月22日起│20﹪│││
││肆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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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萬捌仟參佰壹│96年02月15日起│15﹪│96年03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拾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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