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手續
費,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手續費,逾期超過三個
月在六個月以內者,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