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雅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承 、 劉正雄 、 劉美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支票之受款人為 謝鑫元 而非聲請人,且請款資料中之廠商名稱為成都麵店,請釋明正確之買受人、出賣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對相對人劉正雄、劉美金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查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相對人向 鴻源 訂貨,若鴻源為正確聲請人時,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請釋明鴻源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正雄、劉美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若向相對人金承請求,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金承」或「金承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