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告 林以晴

被告 凃淑容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佑家

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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