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1號

聲請人 巫少琪

相對人巫 陳玉英

關係人 巫少青

巫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限期補正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巫少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關係人巫少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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