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47號
原   告  楊志琦
被   告  李杉銘
       李坤洲李朝宗
       李樹遠
       李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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