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47號
原 告 楊志琦
被 告 李杉銘
李坤洲 即 李朝宗
李樹遠
李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