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修銘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郭修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86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