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曾賜源
被   告  李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