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 林欣苑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