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黃開榮 被告 王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1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土地面積33.9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161,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王隆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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