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王樹恒
被 告 陳鋕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王樹恒
被 告 陳鋕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