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5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告獻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 莊國連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獻崴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