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5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告獻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 莊國連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獻崴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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