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惠美 及 郭建宏 間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施惠美向聲請人申辦現金
卡及通信貸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施惠美尚積欠聲請人
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施惠美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路○○○巷○號6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施
惠美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配偶即相對人郭建宏,上開買賣恐無對
價關係,顯為規避聲請人之追索而為假買賣。又相對人郭建
宏又將系爭不動產賣予第三人,相對人郭建宏就該不動產賣
得價金應返還相對人施惠美,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施惠美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