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告 江其興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被告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6日具狀更正僅請求被告給付149,800元(本院卷第93頁),而為訴之聲明減縮,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萬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吳芝瑛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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