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56號聲請人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96年7月31日│UA0000000│3│││春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