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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