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10號原告帝堡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更正為被告就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經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1年2月8日以101花資他字第000591號登記,權利人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塗銷。
依上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