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4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被告 周秀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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