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77號原告 江嘉益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尚難憑認所請求被告作成給付原處分之確切數額若干,請先查認所指請作成給付之金額若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之情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若非逾40萬元者,則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請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之,並須具狀說明所涉給付總額究竟若干、內容為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予補正。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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