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158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吳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585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6年2月15日上午10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簡易通信貸款約
定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及94年6月3日,各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最高以50萬元為限,
迄今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簡易通信
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張閔翔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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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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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金額│違約金計算│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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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64元│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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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
│號│(新臺幣)││
├─┼───────┼──────────────┤
│1│23,158元│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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