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黃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