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郭國
欣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游淑惠律師即 郭國欣 之遺產管理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99元,應
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