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7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1樓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