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67、174號上訴人即被告癸○○
丁○○選任辯護人 劉佳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卯○○
18號寅○○戊○○辛○○甲○○己○○
21號子○○
樓丑○○ 吳錫國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8號 中華民國 94年11月30日(吳錫國以外之被告部分)、94年12月30日(被告吳錫國部分)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癸○○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寅○○、戊○○、甲○○、己○○、子○○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吳錫國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癸○○曾因傷害、偽造文書案件,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分別於73年2月28日、74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執行完畢逾五年,不構成累犯);卯○○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0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辛○○則曾因二次妨害自由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分別於74年3月
7日、83年1月18日執行完畢(執行完畢逾五年,不構成累犯);丑○○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74年8月16日執行完畢(執行完畢逾五年,不構成累犯)。吳錫國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4500元,於88年6月17日執行完畢,又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6年2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獄(均不構成累犯)。癸○○與丁○○為表親關係,丁○○、卯○○、寅○○、戊○○、辛○○、甲○○、己○○、子○○、丑○○、吳錫國等人則係朋友關係。緣 施恭喜 與丙○○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癸○○則為施恭喜生前之同居女友,從而得知施恭喜有此債權,於86年11月間施恭喜死亡後,癸○○遂持丙○○開立予施恭喜之本票及支票,並藉為施恭喜妻之名義,經常向丙○○索取債務,丙○○則表示該債務於施恭喜生前已經清償大部分款項,且其與癸○○間並無債務關係,致癸○○均索討未果。惟癸○○仍未罷休,為逼迫丙○○還錢,竟請託丁○○以多數人前往丙○○住處,以侵入住宅討債施壓方式索取上開債務,而於93年4月19日下午,先由癸○○前往台中縣大里市○○里○○路○○巷○弄○號丁○○住處,告知正於該處泡茶聊天之丁○○、卯○○、寅○○、戊○○、吳錫國、辛○○、甲○○、己○○、子○○及丑○○等人,欲前往丙○○住處討債,癸○○、丁○○等11人即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由子○○駕駛一部廂型車,搭載己○○、寅○○、戊○○、卯○○、甲○○,一共6人,辛○○駕駛一部自用小客車,搭載丁○○、吳錫國、丑○○一共四人,癸○○則自行開車前往,癸○○、丁○○等11人到達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丙○○之住處,未經丙○○之同意,且不顧丙○○、壬○○(為丙○○之妻,同住該處)及乙○○(為丙○○之子,同住該處)拒絕其進入住處內之要求,癸○○、丁○○等人倚仗人多勢眾,由辛○○駕駛自用小客車未經同意強行駛入丙○○上開住處圍牆大門內之空地停放,子○○駕駛之廂型車則停於大門外之產業道路上,由癸○○、丁○○、吳錫國、辛○○四人則強行進入丙○○上住處之客廳,丑○○則強行進入丙○○住處之廚房,並不顧乙○○退去之請求,反稱:「我就是要進來,你要怎麼樣」後返身再進入上開客廳,其餘人則或閒逛於丙○○住處大門內之空地,或群聚於大門外之道路上,眾人隨意進進出出丙○○住處之客廳、廚房、空地、大門內外,挾以人多勢眾,在丙○○住處內到處走動之方式,以此為威嚇之用,並於癸○○、丁○○強行進入上開客廳後,癸○○另行起意,出言對丙○○、壬○○、乙○○恫稱:「給我好好認清這家人,好好處理」「要讓你家人消失」「等你家人、兒子、女兒消失時,就知道苦」等語,使在場之丙○○、壬○○及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乙○○報案後,員警 洪明德林志清 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抵達現場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丁○○、卯○○、寅○○、戊○○、辛○○、甲○○、己○○、子○○、丑○○、吳錫國等人,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前往告訴人丙○○住處之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分別為以下辯解:
㈠被告癸○○辯稱:因為我過去有去告訴人那裡要錢,但是要
不到錢,還被他們打,所以我去向被告丁○○哭訴,被告丁○○說他如果他要回鹿港就會過去看看,我才會和他們一起去,當天我有去向告訴人討債,但是我沒有進入被害人家中,我們在路邊等,警察就來了,警察就叫我及被告丁○○進去告訴人的辦公室裡面,就在裡面與告訴人協調,也沒有恐嚇告訴人 云云
㈡被告丁○○辯稱:當天我有陪被告癸○○去告訴人那裡,但
是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是警察洪明德叫我們進入告訴人辦公室的,我進入後告訴人拿資料要給被告癸○○看資料,我有幫被告癸○○看資料,我說那是他們的帳目問題,與我沒有關係,我要他們自己協調,其他跟我同行的人不是我帶去的,是要跟我一起去鹿港玩的。他們去告訴人那裡也不知道被告癸○○是要去跟告訴人要錢的。當天我們總共開2部車子,有一部旅行車是被告己○○開的,另外我坐被告辛○○開的車子,被告癸○○自己開1部車子去云云。
㈢被告卯○○辯稱:當天我們到告訴人那裡的時候,我只知道
有進入的是被告癸○○、被告丁○○,在裡面協調,協調事項我不清楚,當天我是因為工作休息,到被告己○○家中,就跟他們一起外出,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云云。
㈣被告寅○○辯稱:當天我去被告己○○家中坐,被告己○○
就邀我去外面走走,我們都是在圍牆外面走走,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云云。
㈤被告戊○○辯稱:我去找被告丁○○泡茶,被告丁○○說要
去彰化玩,開到告訴人家中巷子口的時候,看到被告癸○○也開車抵達,被告丁○○就說他要跟被告癸○○去看看債務處理狀況,我們就在外面等,我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我們在外面等了幾分鐘警察就來了。我們在外面走來走去云云。
㈥被告辛○○辯稱:當天我去草屯回來到被告丁○○家中坐,
被告丁○○說他要去鹿港找親戚,順便幫他姐會帳,我就跟他們一起去,到告訴人那裡後,沒多久警察就來了,並對被告癸○○大小聲,被告癸○○就很激動的跟洪警員說話,裡面發生什麼事情我不清楚,我人在外面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我沒有說恐嚇告訴人的話云云。
㈦被告甲○○辯稱:當天我休假,我在被告丁○○他們家中坐
,被告丁○○說要去鹿港玩,我就跟他們出去,到告訴人那裡的時候,我人在路邊,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也沒有看到有什麼人進入云云。
㈧被告己○○辯稱:當天我也是去被告丁○○家中泡茶,想說
下午沒有事情,就跟他們一起去鹿港玩,去告訴人那裡的時候,看到前面的車子停下車來,我也跟著停車,我不知道被告丁○○下車要做什麼,坐我車子的人有下車尿尿,想說是休息的時間,我去買檳榔,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云云。
㈨被告子○○辯稱:當天我去被告丁○○家中泡茶,就跟他們
一起去鹿港玩,我看被告丁○○下車,我就下車尿尿,我一尿完過了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我沒有看到何人進入告訴人家中云云。
㈩被告丑○○辯稱:當天我去被告丁○○處泡茶,我就跟他們
去鹿港玩,我去到告訴人那裡的時候,被告丁○○說要跟他姐姐去跟人家會帳,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我沒有進入告訴人家中云云。
被告吳錫國辯稱:警察到之前我是沒有進入被害人家中,我
是警察來的時候才進去的,我坐在沙發上是警察來了以後,我才進去的,他們在吵後我才進去的云云。
二、本院查:㈠被告癸○○等十一人出發前,均已知悉係要前往告訴人丙○
○住處催討債務①被告癸○○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3年4月19日下午3時,夥
同約11人至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是我提議,有告知欲至該處討還債務」等語(參見偵卷33頁);再於偵查中供稱:「是我發起要去被害人家中。我只認識丁○○,其他人是在丁○○處泡茶,我並不認識他們」「我要跟丙○○討錢,因為我之前曾被他們打,所以他們要跟我一起去」(參見偵卷114頁)。
②被告丁○○於警詢中供稱:「是要去該處討債。是癸○○帶
領我及其他人去」(參見警詢筆錄,偵卷37頁)、於偵查中供稱:「癸○○到我那裡,當時我們剛好在泡茶,癸○○提議說他要去跟丙○○要錢,但因癸○○之前有被他打,所以我們才一起去現場看,他們其他九人是我的友人,並未進入現場。我知道癸○○是要去要錢」(參見偵卷115頁)③被告卯○○於警詢中供稱:「由癸○○帶我們一起去的,要
找債務人核對債務」(參見偵卷39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我們是經丁○○提議說癸○○被人欺負,要我們一起去比較安全」(參見偵卷131頁)④被告寅○○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
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⑤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丁○○邀我共11人,前往該處
要債,我是陪他們去。是丁○○告訴我,因癸○○要去要債,邀我們一起去,由癸○○帶我們一起前往」(參見偵卷43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我知道癸○○是去要跟對方討錢」(參見偵卷115、116頁)。
⑥被告吳錫國於警詢中供稱:「因債務關係而至丙○○宅處,
我們11人是由癸○○帶領我們去的,要保護癸○○不要被打」(參見偵卷45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我知道癸○○是去要跟對方討錢」(參見偵卷115、116頁)⑦被告辛○○於警詢中供稱:「丁○○找我一同去的。丁○○
要我載他去」(參見偵卷47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⑧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
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⑨被告己○○於警詢中供稱:「因癸○○欲前往要債怕其被欺
負,我與丁○○等11人陪同其前往要債。是癸○○提議,並由癸○○帶同我們共11人一同前往」(參見偵卷51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當天我在丁○○家中泡茶,癸○○去找丁○○並說要討債還被打,結果丁○○就說去看看,為何會有欠債還要打人的,我就跟丁○○一起到現場....」(參見偵卷132頁)⑩被告子○○於警詢中供稱:「是丁○○帶我們的,稱要對財
務」(參見偵卷53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⑪被告丑○○於警詢中供稱:「是癸○○提議要我們一起去討
債,因為癸○○怕被欺負」(參見偵卷55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丁○○跟我們說癸○○去要錢,我們怕癸○○被欺負才跟著一起去。」(參見偵卷115、116頁)、「當天我在丁○○家中泡茶,聽說討債被打,所以丁○○就說去看看,我就過去了..」(參見偵卷133頁)綜合上開供述內容及其後客觀上被告等人確實前開告訴人丙○○住處討債之事實,足見:⑴本件係被告癸○○提議、發起前往告訴人丙○○住處,且於行前被告癸○○有告知其他被告等,目的是前往前往告訴人住處討還債務。足認被告丁○○等人有倚仗人多勢眾,共往他人住處討債,是被告等人有進入他人住處,運用人數優勢,施加告訴人償債壓力之犯意聯絡應可認定。
㈡被告癸○○、丁○○等人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時,客觀上已
經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被告癸○○並另以言詞恐嚇告訴人等。
⑴告訴人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經隔離具結証
稱:「是被告癸○○帶十多人到我家」「有3台車到我家,先停在我家圍牆內,警察來,才開到外面」「我看到的是許多人進來。我看到壹台車子在圍牆內,外面我沒有看到」「警察來之前,所有的人都有進入(即指住處圍牆內)」「鐵門沒有關,他們自行進來。我兒子問他因何可以進來,他說我要進來你有什麼辦法」「我很害怕,有許多人罵三字經,有人說要打死」「後來有人到廚房,有人到神壇,有人到客廳,進進出出」「他們(即指被告癸○○、丁○○)在客廳吵,說要討債,要還錢,要不然要打死我,被告癸○○要那些人對我的兒子認起來,如果你兒子失蹤的話,你就知道」「我很害怕。我擔心日後我兒女的安危」「從那些人到進入屋內,到警察來,相隔約十分鐘」「他們有一群人在外面罵,我很害怕,我沒有辦法確定有多少人進入我的屋子,但是我知道確實有很多人人進入我的屋子」「我只看到裡面有五、六人,圍牆內有人,外面也有人」「有很多人講,有人說要打死我,但是我不知道是什麼人說要打死我,當時我很害怕,被告癸○○說要他們認清我的兒子,如果是失蹤,你不要難過」「除被告癸○○、被告丁○○,還有三人在客廳,是被告丑○○(經當庭指認),其他的人我想不起來」「他們進進出出,應該都有進去,被告辛○○有進入(當庭指認),其他的人現在要我認,我也認不出來」「我兒子告訴我有一個有鬍鬚的人有進入廚房」等語。
⑵被害人壬○○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經隔離訊問具結
証稱:「那天被告癸○○帶十多人到我家,許多人不聽我兒子的制止,從我家最前面鐵大門進入。當時鐵門沒有關」「我當時在客廳,後來趕快跑出來,我兒子從工廠那邊跑出來,我先生在客廳,警察未到的時候,他們有些人就到客廳,被告癸○○說這是他太太,這是他兒子,這是她女兒,要他們記住。再來接著說哪天你的女兒、兒子消失,你就知道苦,是被告癸○○對我們講的」「很多人。有的在裡面,有的在外面,有的在神壇,有的在廚房,有的在圍牆內,有的在圍牆外」「在客廳的人,有被告丁○○有在場、被告吳錫國在沙發上,還有壹個留鬍鬚的(經當庭指認即為被告丑○○)」「沒有人讓他們進入屋內,是他們硬要進入的」「我當時很害怕。是我兒子報案請警察保護我們」「從他們進入我家,直到警察來臨,時間約十分鐘」「被告等人是一起進入」「有些人在客廳,有些人在圍牆內、有的人在廚房」「我不答應他們進入,我兒子也有阻擋」「對,是被告癸○○在指揮說恐嚇的話,因為當時我很害怕,其他人說的話我就不記得了」等語。
⑶被害人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經隔離訊問具結
証稱:「一共有兩台車,壹台停在圍牆內,壹台停在圍牆外。有十多人下車,我從工廠走出來」「我問他們你要找何人?我說不同意他們進入,他們說我為什麼不可以進入」「後來有十多個進入我家廚房、客廳,我進廚房打電話報警」「走進入廚房的是有鬍鬚的那一個,是被告丑○○(經當庭指認)我問他為什麼可以進來,他對我說我就是要進來,你要怎麼樣」「後來他就走進客廳,我就打電話報警後,我就去客廳,警察就來了」「蠻多人的,進進出出」「在客廳有被告癸○○、丁○○、吳錫國、丑○○,其他的人進進出出。」「被告癸○○說要他們把兒子、女兒記清楚,以後他們不見了就知道苦了」「他們一大堆人都在叫囂」「我感到恐懼」「從那群人進入家,到警察到,時間相隔十分鐘」「沒有人讓他們進入客廳,是他們自己進入的,門關起來,沒有鎖。我對他們說他們不可以進來」「有固定幾人在客廳,其他人都進進出出」「被告癸○○、丁○○、吳錫國、丑○○在客廳,其他人進進出出」「是我報警後,警察來之前,我父親就有和被告講話,在客廳和神壇」等語。
⑷證人即現場處理警員 洪有德 於偵查中証稱:「當時我跟林志
青去處理,當時人很多,所以請求支援,當時我們到達現場大門時有七、八人,辦公室內有五、六人,而大門跟辦公室之間有一、二人,他們都走來走去、進進出出。我到辦公室時,癸○○說被害人欠他們錢,並提出影印借據等,而被害人當時提出告訴,他說他不讓他們進入公司,而且癸○○恐嚇他,當時癸○○等人進進出出好多人」等語(參見偵卷140頁);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天,我和 林志青 一起過去,我們是第一個到現場,到了之後,我們看到門口有人,進工廠後,有人走出來,所謂門口就是圍牆的鐵門,他們進進出出,入口處有多少人我記不起來,廣場也有人,印象中癸○○剛好從工廠出來,靠近客廳的地方,....廣場上大約有多少人我已經忘記了,大約有五、六人左右,廣場上停放一部車子,圍牆外還有一部車子」「丙○○跟我說,他們沒有經過同意就進入廣場,並對他們恐嚇,要提出告訴」「到達時,他們在客廳外面空地,一群人走出來,除癸○○以外,另外還有五、六人,五、六人不包括屋主三人。偵訊時,稱辦公室內有五、六人,這五、六人包括告訴人三人,詳細數字我已經忘記」「大門有七、八人,大門跟辦公室之間有一、二人」這是指工廠與圍牆內的空地,有一、二人。他們走來走去、進進出出,我的意思是他們在空地內走來走去,他們並沒有在房子內進進出出,剛到時,他們是在空地內進進出出,我在偵訊時,是指我到了以後,他們在房內空地進進出出」等語。
⑸證人即現場處理警員林志青於原審審理時証稱:「到達後,
看到圍牆外面有五、六人,進入圍牆內,又看到一群人走出來,我們請他們到辦公室去談,是經過他們同意,所謂圍牆外面五、六人是在門口入口處,在庭院裡面有幾人已經記不清楚,他們在那邊做什麼我記不清楚,他們是在處理債務糾紛,我們跟他們說債務問題警方不介入,進入辦公室後,是他們跟我們一起進入的,他們原來在庭院,我們請雙方面的人進入,除屋主三人外,還有癸○○,還有幾名男子,我已經不記得誰,進入後,丙○○當場跟我們警方他說要告癸○○等人恐嚇及無故進入住宅,他們是在大聲討論債務問題,其他沒有」「在辦公室門口約有六、七人,包括屋主三人,我只能認出癸○○,其他人我認不出。偵訊時,稱很多人進進出出,時間已久,我不記得了,當時客廳瞭解情形時,被告有幾個人進來,有幾個人出去,這是我描述客廳裡面的情形,不是剛到達時的情形」等語。
⑹綜合上開證述內容,足認:①被告癸○○等11人確未經丙○
○之同意,且不顧丙○○、壬○○及乙○○拒絕其等進入住處內之要求,被告癸○○、丁○○等人倚仗人多勢眾,由被告辛○○駕駛自用小客車未經同意強行駛入告訴人丙○○上開住處圍牆大門內之空地停放,被告子○○駕駛之廂型車則停於大門外之產業道路上,被告癸○○、丁○○、吳錫國、辛○○等人則強行進入該住處之客廳,被告丑○○則強行進入該住處之廚房,並不顧乙○○退去之請求。其餘被告等或閒逛於施該住處大門內之空地,或群聚於大門外之道路上,眾人隨意進進出出告訴人丙○○住處之客廳、廚房、空地、大門內外。②被告等人挾以人多勢眾,在告訴人丙○○住處內到處走動、隨意進出之方式之犯意聯絡,以此為威嚇之用。③被告癸○○出言對丙○○、壬○○、乙○○恫稱:「給我好好認清這家人,好好處理」「要讓你家人消失」「等你家人、兒子、女兒消失時,就知道苦」等語,使在場之丙○○、壬○○及乙○○心生畏懼。④上開警員之証述到場後之所見情況,核與告訴人丙○○等三人上開指述被告等人於警員未到前之情況,顯可連結,情節亦屬相符。
㈢無積極證據證明癸○○以外之被告等,就上開恐嚇部分有犯
意聯絡俗諺云相罵無好話,被告等人以此等陣杖前往告訴人住處討債,在交涉過程中,團體成員出言不遜,以過激、不法言詞恐嚇他人,固是事理之常,然此事理之常,不足以認定癸○○之外之被告等十人,就被告癸○○前開所為恐嚇犯行,在犯意上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存在,而有犯意之聯絡。況依前所認定,癸○○以外之被告等十人,係於前開時、地,在被告丁○○住處,泡茶聊天,在癸○○、丁○○邀請之下,始參與討債行列,與一般俗稱討債公司成員,以討債為業,言詞恐嚇為其必要手段顯非相同,在無證據證明癸○○以外之被告等十人,就被告癸○○上開恐嚇犯行,有何具體證據證明彼等有犯意聯絡之情形下,尚不得以該罪相繩。
㈣被告癸○○等人另辯稱:係警員請渠等進入告訴人住處云云
;另癸○○以外之被告等十人嗣後雖辯稱:伊等係相約前住鹿港遊玩、用餐云云,到達現場時方知討債云云。查:
⑴被告等人係於警方到達現場前,已客觀上或主觀上基於共同
犯罪之意思聯絡,侵入告訴人住宅,告訴人之子因而報案等情,已見前述,非指警方於到達後,請被告癸○○、丁○○在告訴人住處進行協調,是其等所辯,顯然意圖模糊焦點,難以採信。
⑵依前所述,被告等人於初供時,尚未提及至鹿港遊玩、用餐
之事,且被告等人若確係相約前往他處遊玩,又何需先遠從臺中縣大里市丁○○之住處,駕車前往彰化縣福興鄉之理?況且即令被告等人於決定前往告訴人住處討債之後,被告丁○○表示,以前往鹿港用餐,以表酬謝之意,亦與被告等人成立本件犯行不生影響。
⑶本院於審理時勘驗警方於到達現場後,所錄製之錄音帶,內
容固無恐嚇之語,然查:本件侵入住宅及恐嚇之犯行,均發生於警方據報到達現場之前,已見前述,是警方於到達現場後所錄製之錄音帶或錄影帶(蒐證錄影帶已遺失之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4年5月7日鹿警刑字第0000000000函附原審卷及原審94年11月17日審理筆錄証人洪明德証稱:未保管該錄影帶可參),縱無前開認定之事實,亦無從為被告等有利認定甚明。況以被告癸○○、丁○○在告訴人住處、在執行公權力之警員前,錄音帶中所示情緒激動之言詞,亦可窺知其態度之倨傲。
㈤此外並有告訴人丙○○彰鹿路六段七三六巷三七號位置平面
圖(偵卷64頁)、現場照片數幀(偵卷170頁以下)在卷足稽。綜上所述,被告等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癸○○、丁○○、卯○○、寅○○、戊○○、辛○○、甲○○、己○○、子○○、丑○○、吳錫國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癸○○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癸○○等十一人就侵入住宅罪部分,均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次查被告卯○○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0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卯○○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復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法院就被告等人論罪科刑固非無罪,惟認定癸○○以外之被告十人亦犯恐嚇罪,並認與癸○○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其理由已見前述,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癸○○曾有傷害、偽造文書案件,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被告癸○○係本案之源起,被告丁○○係主導本案之主要行為人,被告卯○○上開累犯 素行 ,被告辛○○曾有二次妨害自由前科犯行,且被告辛○○駕車前往並無故進入告訴人丙○○住處客廳之主要犯行,被告丑○○亦曾有妨害自由案件,並無故進入告訴人丙○○住處廚房、及客廳之犯行,及被告等人之犯罪之手段、被告等人倚仗人多勢眾,恃強凌弱,嚴重侵害他人居家安全,為社會最錯誤之示範,所生危害非輕,及被告等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毫無悔改之心,及公訴人之求刑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公訴意旨認癸○○以外之被告等十人亦犯有恐嚇罪部分,其不為本院所採,理由已見前述,惟公訴人就此部分既與前開有罪部分,依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併予敘明。
五、被告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0六條第一項、第三百0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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