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方悅詩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劉丁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