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 陸佰 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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