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符合自首之要件,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①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②另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有關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提高為「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與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相比較,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受刑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折算1日,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此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槍彈│├───────────┼────────────┼────────────┤│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犯罪日期│92年5月1日│91年10月間某日││││至92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及案號│92年偵字第1971號│92年偵字第197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1904號│92年上訴字第1904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16│92.12.1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台非字第185號│93年台非字第1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8.19│93.08.19│├─┴─────────┼────────────┼────────────┤│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罰金新台幣4萬元│├───────────┼────────────┼────────────┤│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