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4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槍砲彈藥條例│││││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年4月併│有期徒刑1年10月│││││科罰金新台幣90萬│併科罰金新台幣20│││││元│萬元│├──────┼────────┼────────┼────────┼────────┤│犯罪日期│88.01.07│89.10.26至89年12│86年冬季某日至90│86年冬季某日至90││││月間│年10月15日│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0年偵字│台中地檢90年偵字│台中地檢90年偵字│台中地檢90年偵字││機關年度│第18820號│第18820號│第18820號│第18820號││案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1705號│91年上訴字1705號│91年上訴字1705號│91年上訴字1705號││實├────┼────────┼────────┼────────┼────────┤│審│判決日期│91.12.24│92.04.10│92.04.10│92.04.1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1年上訴字第1705│92台上字第1941號│92台上字1941號│92台上字第1941號││││號│號││││判├────┼────────┼────────┼────────┼────────┤││判決確定│91.12.24│92.04.10│92.04.10│92.04.10││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殺人││││├──────┼────────┼────────┼────────┼────────┤│宣告刑│無期徒刑││││├──────┼────────┼────────┼────────┼────────┤│犯罪日期│84.01.04││││├──────┼────────┼────────┼────────┼────────┤│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2字第41│││││機關年度│85號│││││案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重更㈡字第│││││實││9號│││││審├────┼────────┼────────┼────────┼────────┤││判決日期│96.02.2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6年台上字第3006│││││││號│││││判├────┼────────┼────────┼────────┼────────┤││判決確定│96.06.06│││││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不予減刑│││││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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