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83號上訴人立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建字第18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