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戊○○○
ead原告丙○○
ead原告丁○○
ead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秉涵 律師被告乙○○
一之一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 律師複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