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29號原告(兼甲○○之遺產管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甲○○於起訴後業於民國94年3月8日死亡,而被告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選任原告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該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惟尚未終結,因認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92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2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9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5年8月11日以95年度家抗字第10號裁定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