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 楊注鍠
楊文聰 被上訴人 楊雅淳
楊雅汝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7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4,000元(計算式如附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註:土地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建物則以起訴時之課稅現值計算。
一、桃園市○○○段396之10地號土地:59㎡×33,300元/㎡=1,964,700元。
二、桃園市○○○段396之11地號土地:42㎡×33,300元/㎡=1,398,600元。
三、桃園市○○○段11576建號房屋:80,700元(依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覆99年期課稅現值)。
四、上開一至三項合計:3,444,0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