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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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鴻忠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 張萬福 被告 張洪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民國99年5月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