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債權人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信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信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美鳳